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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富士康遷廠和員工發生糾紛

日期:2025-05-07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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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深圳富士康遷廠和員工發生糾紛

4118時至41210點,深圳富士康華南培訓基地20餘名員工因為不滿工廠搬遷惠州,爬上7樓樓頂表達不滿,要求公司要麼安排深圳工作,要麼將其解雇。412,網絡新聞聯播記者從富士康員**中得知,富士康方麵拒絕解雇,表示對願意繼續工作的員工將儘快安排其在深圳其他分廠工作,執意要解除合同的將進一步協商處理。

  412,記者致電當事員工先生。先生表示,他們是富士康華南培訓基地的一家工廠的老員工,從事烤漆、金加工等工作。這家富士康分廠於去年開始遷往惠州,當時有200多名員工不願意離開深圳,公司對150名左右的員工做了分流處理,但是包括張先生在內的其他59名工人一直未得到妥善安排。期間,公司也曾安排他們去深圳其他崗位麵試,但未安排過與原崗位相同的工作,先生表示麵試的新工作他們均無法勝任,所以一直冇有工作。

  從去年12月份起當事員工每個月隻領到1800元左右的底薪,我們耍了45個月了,整個工廠都是空的,冇有工作做,也不解雇我們。先生說他還要養家糊口,實在耗不起。無奈之下,才選擇了這樣的維權方式。

  12日,記者就此事多次聯係富士康集團相關負責人,負責宣傳的專員告知記者正在休假,對事件無法做出回應。隨後,記者致電其集團總部,仍被告知負責專員由於休假,對事件相關信息無可奉告。截至發稿,記者未能獲得富士康方麵的相關回應。

  隨後,記者致電深圳觀瀾街道辦,一名姓郭的工作人員透露,目前勞動辦、總工會等相關部門已經介入,將積極安排雙方進行有效談判。

  律師意見

  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興彬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分廠整體搬遷,按理說員工應該一同遷過去,但是必須以尊重員工自願原則為前提。如果員工不願意,公司應該與其解除合同。企業不能以發放基本工資、不安排工作的方式讓員工主動辭職。張興彬認為這樣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立法精神,企業應該具有社會責任感,要麼辭退工人,要麼在深圳安排員工能夠勝任的工作崗位。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用人單位必須變更而勞動者不能接受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以因客觀原因導致雙方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為由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應當按照勞動者的實際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單位冇有提前30天書麵通知勞動者的應當再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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