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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將被禁止在成長地任正職

日期:2025-05-07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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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將被禁止在成長地任正職

據新華社北京223電(記者 趙超)記者23日從國家公務員局獲悉,中組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聯合發布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回避製度作出進一步規範。

公務員回避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

這一規定明確,對擬進入機關的人員和擬調整的人員應當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係。對可能形成回避關係的,應當予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係,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規定同時明確,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後果的,應當給予相應處分。

公務員回避製度通過對公務員所任職務、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麵作出限製性規定,可以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乾擾。

任職回避

公務員凡有夫妻、直係血親、三代以內旁係血親、近姻親等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地域回避

公務員擔任縣、鄉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政府正職領導成員;公務員擔任縣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的,應當實行地域回避,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紀檢機關、組織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門正職領導成員。

公務回避

公務員應當回避的公務活動主要包括:考試錄用、調任、職務升降任免、考核、考察、獎懲、交流、出國審批;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稅費稽征、項目資金審批、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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